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2********4570
执行依据文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8947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
案号
(2022)粤1972执14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8619999】。一、限被告彭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邱宝支付股权转让款967500元;二、限被告彭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邱宝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每月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从当月的一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6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6日止;以967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邱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彭志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72元,由被告彭志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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