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锦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000********5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8673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1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2622739】。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洁亮玻璃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合计302306.87元、利息(以299191.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15.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洁亮玻璃制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李锦辉、谭瑞萍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2元,减半收取383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洁亮玻璃制品厂、李锦辉、谭瑞萍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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