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陈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6********2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1100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4648412】。一、被告施陈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陶立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860元。二、被告施陈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陶立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86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施陈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陶立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陶立士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9.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陶立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45.29元,由被告施陈兴承担2524.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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