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1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113民初5808号 |
案号 |
(2021)黔0113执5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敬银劳务费1945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4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公布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1日起计算支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敬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张敬银负担150元,被告冯刚负担1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