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6725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农商行)农信借字[2016]第17102016135093号《企业借款合同》所涉欠息4211430.92元、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8]第17102018718486号《企业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1700万元、截至2019年6月18日的利息878156.23元及后续利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5‰,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杜圣庒、张克房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衡水农商行)农信借字[2016]第17102016135093号《企业借款合同》所涉欠息4211430.9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衡水迈迪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张克强、衡水富中达管道有限公司对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8]第17102018718486号《企业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1700万元、截至2019年6月18日的利息878156.23元及后续利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5‰,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48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76124元,由被告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杜圣庒、张克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451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水迈迪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张克强、衡水富中达管道有限公司对其中的6161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1670306113C
登记机关
衡水市武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武邑县花园东路北侧誉诚名苑2号楼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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