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奋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20民终639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粤2072执2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2602067】。一、解除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陈奋洪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大围外围的承租土地二、被告陈奋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租金112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492元,被告陈奋洪负担12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