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2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2民初8475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1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查斯玲借款本金65635元;二、被告何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查斯玲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5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查斯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何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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