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5T6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02民初2815号 |
案号 |
(2022)皖0802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安徽省考面试拟录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四、收费标准:签订协议时,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培训费26279元。六、退费约定:1、通过甲方专业、系统的指导,若乙方成功通过面试(以2021安徽省考面试录用考试及公告公示为准,含补录和调剂等),则甲方不退还培训费用;2、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培训,但最终未能通过面试的(以2021年安徽省考面试录用考试及公告公示为准,含补录和调剂等),则甲方退还培训费用26279元;5、收到乙方应提供的全部退费材料后,甲方经核准无误将在30个工作日按协议约定向乙方退还相应费用。七、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赔偿最高限制不得超过全部培训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协议签订后,被告为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后原告未能通过2021年安徽省考面试,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还培训费未果,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深圳导氮公司是北京导氮安庆公司的总公司。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签订的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原告未能通过2021年安徽省考面试,因此被告北京导氮安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培训费26279元,现原告主张退还该培训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被告未能履行退款义务,客观造成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自2021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标准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作为培训机构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培训这项最主要义务,原告亦接受了被告的培训,被告迟延退款的违约责任,并未构成主要违约,对原告的损失,本院已经支持了利息损失,故对该项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导氮公司系北京导氮安庆公司的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导氮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耿书贤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耿书贤作为北京导氮安庆公司的销售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原告的培训款系向公司支付,原告诉求耿书贤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被告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退还原告沈丹培训费26279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沈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2MA2UQA5T6F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新城吾悦广场B1幢30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