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连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3********3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902民初445号
案号
(2021)粤0902执3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750216603975】。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潘连青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经你院作出的(2021)粤09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该民事判决书已确定被执行人潘连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195932.73元,其中本金116184.30元、违约金10925.91元、分期手续费1500元及利息67322.52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70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已预交)等,但被执行人潘连青逾期拒绝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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