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绘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2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549号 |
案号 |
(2022)皖0104执恢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4月11日,被告赵绘欧、王宣光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逾期贷款本息合计7589.72元,被告赵绘欧、王宣光自愿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上述逾期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清;二、被告赵绘欧、王宣光继续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剩余贷款本息;三、被告赵绘欧、王宣光于2019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赵绘欧、王宣光若未能按照上述第一、二、三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视为涉案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已全部到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4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就被告赵绘欧、王宣光提供的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武汉路580号紫辰阁11幢302室(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49313)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六、案件受理费10704元,减半收取5352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372元,由被告赵绘欧、王宣光负担(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