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11民初2061号 |
案号 |
(2022)皖0111执1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章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864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但逾期利息总额不超过借款本金总金额的30%);二、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章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董晓鹤、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叶峰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86400元、律师费2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董晓鹤以其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上城国际新城玫瑰苑12幢702室房产对叶峰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86400元、律师费2000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叶峰不履行该义务时,原告钱章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清偿权;-8-五、驳回原告钱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40元,由原告钱章负担3000元,被告叶峰负担9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