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民初1436号 |
案号 |
(2022)宁0181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磊、高锦芳欠原告梁建成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15000元,本息共计10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22年3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95000元;如被告杨磊、高锦芳有一期逾期偿还,原告梁建成就下欠款项全额申请执行;二、原告梁建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7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磊、高锦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