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民初1436号
案号
(2022)宁0181执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磊、高锦芳欠原告梁建成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15000元,本息共计10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22年3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95000元;如被告杨磊、高锦芳有一期逾期偿还,原告梁建成就下欠款项全额申请执行;二、原告梁建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7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磊、高锦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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