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5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特1169号 |
案号 |
(2022)粤2072执2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8602742】。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特1169号民事裁定书调解如下:一、杨坚祥与刘景华确认截至2021年11月11日止刘景华尚欠杨坚祥借款本金82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杨坚祥与刘景华同意由刘景华分期归还上述款项给杨坚祥以了结本案纠纷,杨坚祥免除刘景华违约金,具体还款方式如下:1.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每月28日前支付3000元;2.2024年3月28日前支付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上述款项由刘景华按期转账到杨坚祥的微信账户(账号:1590883107,户名:杨坚祥);三、如刘景华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者未足额还款付息的,杨坚祥有权就余下未还的全部款项、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