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3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3612号 |
案号 |
(2022)粤2072执1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27601336】。被告林剑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内向原告霍宇芳归还借款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霍宇芳预交),由被告林剑荣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霍宇芳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