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迎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1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铜茅民调初字第0083号
案号
(2022)苏0312执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亭与被告范迎宾离婚;二、婚生女范雅琪由原告李亭抚养,被告从2013年2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被告并享有探视权;三、双方婚前昏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范迎宾负担;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内容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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