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若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21********5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4116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7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若权共同确认被告吴若权应向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借款本金141974.75元,利息、复利及罚息共计3574.5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8日,自2020年6月9日至被告实际清偿涉案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二、就第一项确定的借款金额141974.75元,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吴若权于每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3663元,剩余23659.75元于2021年2月1日前向原告清偿。就第一项确定的利息、复利及罚息,被告吴若权随最后一笔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三、若被告吴若权任意一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3211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被告吴若权负担(被告已预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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