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其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4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6931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滕佳、于其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3238.7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8年10月1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664.51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滕佳、于其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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