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曲洪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5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7564号 |
案号 |
(2022)苏0311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曲洪飞向原告王政齐、王力偿还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为200000元;之后以5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曲洪飞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政齐、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4元,减半收取7277元,由被告曲洪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