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曲洪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2********5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7564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曲洪飞向原告王政齐、王力偿还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为200000元;之后以5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曲洪飞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政齐、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4元,减半收取7277元,由被告曲洪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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