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0********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2民初9304号
案号
(2022)苏0312执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坤人工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赵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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