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瑞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326********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1201号
案号
(2022)苏1112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祝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晓冉、李胜波、许平巧、李德轩、李墨轩欠付李宁的工资款15977.78元;二、被告祝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晓冉、李胜波、许平巧、李德轩、李墨轩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784824元;三、被告祝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月给付被告许平巧、李德轩、李墨轩供养亲属抚恤金(起付月份2019年5月,支付标准3880元/月/人,被告李德轩、李墨轩的抚恤金支付至年满18周岁;并根据镇江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四、原告镇江市宜泽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祝瑞峰的上述第二、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镇江市宜泽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瑞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05元,由原告镇江市宜泽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祝瑞峰共同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32897;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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