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龙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1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3372号 |
案号 |
(2022)皖0104执6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龙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星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528.5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星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为74.5元,由被告毛龙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