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06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600号
案号
(2022)皖1503执恢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凤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宽军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5元,由被告张凤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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