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为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5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14556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1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304643.8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304643.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聂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7-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被告聂为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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