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国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4********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42号
案号
(2022)湘0204执恢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定明和被告许国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长沙县南托街道陈鑫木材经营部货款520361元;二、被告龚定明和被告许国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长沙县南托街道陈鑫木材经营部违约金107779元;三、驳回原告长沙县南托街道陈鑫木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66元,由原告长沙县南托街道陈鑫木材经营部承担5966元,由被告龚定明和被告许国印共同承担9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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