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群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7********1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702民初5973号
案号
(2022)湘0702执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刘群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96954.03元、保险费7730.51元,两项合计104684.54元;二、刘群宝就上列款项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刘群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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