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晓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1********0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赣1002执恢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梅英借款200万元并偿付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晓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梅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黄晓春、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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