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7********5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02民初717号 |
案号 |
(2022)赣0402执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爱依投资有限公司租金666312.13元和利息18953.74元(从2020年11月27日起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到截止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爱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36886元;三、被告杨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爱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3400元;四、驳回原告江西爱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8元,由被告杨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