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02民初1432号 |
案号 |
(2022)赣0402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谭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聂子明返还款项人民币2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谭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