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建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3********1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30民初24号
案号
(2022)晋1030执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建林、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高峰借款本金2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800元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以288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出借中心贷款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原告李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曹建林、杨红梅多支付利息28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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