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8********2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6358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92996.1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8771.99元、罚息156488.1元、复利3373.37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应以本金392996.11元为基数,复利应以利息8771.99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0.33125%计算);二、被告刘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9805.83元;三、被告山西融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融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淼追偿;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9362元(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经预交4681元),由被告刘淼负担936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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