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恒昌照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7Y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粤1971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7635400】。一、双方确认:恒昌公司应付胜之林公司本案货款17601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双方同意:上述应付款以105000元进行结算,即恒昌公司只需再支付结算款105000元给胜之林公司即可,胜之林公司愿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此后不在互相追究对方其他任何责任。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5月24日,除本案经济纠纷外,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经济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至今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就此结清。二、上述结算款105000元,由恒昌公司分五次付清给胜之林公司,即在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5000元,在2021年6月至9月每月30日前各一次性支付25000元,均通过恒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剑波本人账户转账至胜之林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账号:6217003230036086597;户名:陈小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黄江支行)。三、上述结算款按月支付完毕后,双方之间关于案涉买卖合同纠纷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了结,今后不再因此追究对方任何民事责任。四、本案受理费3920.2元,减半收取计1960.1元,由胜之林公司自愿承担。五、若恒昌公司对上述结算款项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胜之林公司可按本案起诉货款金额176010元的尚欠款项(扣减本案调解后已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对恒昌公司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剑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3C07Y7W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121号1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