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招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03********1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2民初5248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5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徐州科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招伟于2020年12月签订的编号为lb-jsntls01209qj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王招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科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27516.57元及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王招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科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涉案重汽王牌牵引汽车2辆(车辆型号均为zz4253v3241e1bn-1,车架号分别为lzzaclvb4lt203550、lzzaclvb6lt203551);该租赁物返还后,原告应就租赁物价值与被告王招伟协商折价或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从王招伟所欠原告债务予以扣除;被告台州市吉鹰运输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四、被告柯建伟、台州市吉鹰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两被告偿付后有权向王招伟追偿;五、驳回原告徐州科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4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王招伟、柯建伟、台州市吉鹰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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