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4********2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1民初152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2)粤1971执3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4644705】。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1月11日止被告王新丽共拖欠原告东莞市津越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加工费160410元、案件受理费350.82元,合计160760.82元;二、原、被告双方同意,上述款项共160760.82元,由被告王新丽在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分17期(每月为一期)支付给原告东莞市津越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支付日期以款项汇出之日为准;具体分期情况如下:1、第一期由被告王新丽在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5000元给原告东莞市津越服装加工有限公司;2、第二期由被告王新丽在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元给原告东莞市津越服装加工有限公司;3、第三期至第十六期由被告王新丽于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按1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给原告东莞市津越服装加工有限公司;4、第十七期由被告王新丽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760.82元给原告东莞市津越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三、原、被告双方同意,在被告王新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东莞市津越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再就本案承揽合同纠纷追究对方其他责任;四、如被告王新丽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视为全部款项均已到期,原告东莞市津越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的未付部分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且被告王新丽需向原告东莞市津越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