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家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000********4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2民初10256号、(2021)粤20民终6615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20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0602397】。一审:一、被告冯家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银海五金电器贸易行货款52747.69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52747.69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银海五金电器贸易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33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银海五金电器贸易行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银海五金电器贸易行负担217元,被告冯家乐负担111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银海五金电器贸易行支付。二审: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2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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