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彦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1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2民初2109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恢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腾信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挖掘机价款136万元;二、被告朱键、唐子汶、高华勇、李彦玲、黄连俊、朱仲伦、帅素清对被告四川腾信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键、唐子汶、高华勇、李彦玲、黄连俊、朱仲伦、帅素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四川腾信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被告四川腾信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朱键、唐子汶、高华勇、李彦玲、黄连俊、朱仲伦、帅素清承担连带责任。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