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竹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4618号
案号
(2022)苏1111执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竹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000元、费用4736.23元、利息767.65元,合计16503.88元(截至2019年9月2日,之后费用、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崔竹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被告崔竹青美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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