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云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1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2刑初882号
案号
(2022)苏0312执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宋桂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茂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慈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胡生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丽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范云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撤销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知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判项中关于范云生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已缴纳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羁押315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未缴纳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操召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张根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苏传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岳艾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已退缴赃款人民币二十九万元予以没收,未退缴赃款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散装白酒、酒瓶、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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