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2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6863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4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国俊借款270000元;二、被告邵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国俊借款利息,自2021年7月4日起,以2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邵国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被告邵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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