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城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4********0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9民初567号
案号
(2021)赣1003执7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万鹏、何军川、徐良、徐平贵、邱芳琴、张城浩、张君雄、郑锦芳、郑宗华、吴桂英、胡志凯、胡国会、陈卫星、陈平辉、周美丽连带赔偿原告刘栋各项损失1547830.91元;被告杨律、杨志明、李小香在1488336.07元的范围内与被告何万鹏、何军川、徐良、徐平贵、邱芳琴、张城浩、张君雄、郑锦芳、郑宗华、吴桂英、胡志凯、胡国会、陈卫星、陈平辉、周美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华天商务宾馆在31571.08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被告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94.31元,由被告何万鹏、何军川、徐良、徐平贵、邱芳琴、张城浩、张君雄、郑锦芳、郑宗华、吴桂英、胡志凯、胡国会、陈卫星、陈平辉、周美丽、杨律、杨志明、李小香负担15525.18元,由原告刘栋负担18069.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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