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万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9民初567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万鹏、何军川、徐良、徐平贵、邱芳琴、张城浩、张君雄、郑锦芳、郑宗华、吴桂英、胡志凯、胡国会、陈卫星、陈平辉、周美丽连带赔偿原告刘栋各项损失1547830.91元;被告杨律、杨志明、李小香在1488336.07元的范围内与被告何万鹏、何军川、徐良、徐平贵、邱芳琴、张城浩、张君雄、郑锦芳、郑宗华、吴桂英、胡志凯、胡国会、陈卫星、陈平辉、周美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华天商务宾馆在31571.08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被告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94.31元,由被告何万鹏、何军川、徐良、徐平贵、邱芳琴、张城浩、张君雄、郑锦芳、郑宗华、吴桂英、胡志凯、胡国会、陈卫星、陈平辉、周美丽、杨律、杨志明、李小香负担15525.18元,由原告刘栋负担18069.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