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长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21********2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5424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9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亦旺、邱长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银行按揭款本息127747.92元及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违约金121572.35元;之后违约金以127747.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胡亦旺、邱长娣、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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