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东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628********3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3598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3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东红共欠原告魏彦龙房屋租金54500元及利息11760元,被告刘东红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魏彦龙房屋租金30000元,被告刘东红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魏彦龙房屋租金24500元及利息11760元;如被告刘东红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则被告刘东红应当以所欠房屋租金为基础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被告刘东红如有一期逾期,原告魏彦龙可就下剩的房屋租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诉讼费8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东红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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