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东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28********3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3598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3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东红共欠原告魏彦龙房屋租金54500元及利息11760元,被告刘东红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魏彦龙房屋租金30000元,被告刘东红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魏彦龙房屋租金24500元及利息11760元;如被告刘东红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则被告刘东红应当以所欠房屋租金为基础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被告刘东红如有一期逾期,原告魏彦龙可就下剩的房屋租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诉讼费8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东红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