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金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4********3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4民初97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0604执20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金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7904.4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4047.3元(上述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275计算);二、被告吴金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658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5元,由被告吴金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