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华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1********6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7民初2092号
案号
(2022)粤0607执3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基祥损失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3000元从2018年9月30日起算,15000元从2018年10月17日起算,5000元从2018年10月20日起算,7000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基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基祥负担339元,被告许华祥负担4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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