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洪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5********7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18542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24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3602143】。一、被告中山市古镇宏源纸箱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森兴纸类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651.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7478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2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以99869.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永全、闫洪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山市古镇宏源纸箱厂、李永全、闫洪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森兴纸类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宏源纸箱厂、李永全、闫洪花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森兴纸类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中山市古镇宏源纸箱厂、李永全、闫洪花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古镇森兴纸类包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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