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小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3********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244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粤2072执15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5621989】。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一、被告中山市鹏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陈红梅、刘小强向原告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被告中山市鹏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陈红梅、刘小强分六期向原告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其中自2021年8月起至2021年12月,每月21日前支付33000元,于2022年1月21日前支付35000元,上述款项转入原告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账号:2011022209200126004户名: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横栏支行),若被告中山市鹏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陈红梅、刘小强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按金额256534.14元(扣除已付部分)及利息(以实际拖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二、原告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中请解封被告中山市鹏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账户(账号:2011028309200009976户名中山市鹏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古镇支行曹步分理处)被告中山市鹏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陈红梅、刘小强按期足额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原告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法院申请解除剩余的查封三,原告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计25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03元,合计437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14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03元),由原告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8元,被告中山市鹏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陈红梅、刘小强负担2189元,于支付第一期款项时即2021年8月21日前迳付原告中山市聚话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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