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红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4********4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7民初2489号 |
案号 |
(2022)粤0607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红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方便民自行车维修店偿还货款13394.5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方便民自行车维修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方便民自行车维修店负担70元,被告姚红县负担1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