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镜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3********3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2597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4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镜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建和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郝建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郝建和负担200元;由被告龙镜羽负担2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镜羽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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