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宏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6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6707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季宏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书祥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17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季宏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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