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学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5********3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1251号 |
案号 |
(2022)晋1022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学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国华欠款736500元及逾期利息24492元,共计760992元。并以736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0元,减半收取计5505元、保全费4325元,合计9830元,由被告刘学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