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学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5********3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22民初1251号
案号
(2022)晋1022执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学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国华欠款736500元及逾期利息24492元,共计760992元。并以736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0元,减半收取计5505元、保全费4325元,合计9830元,由被告刘学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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